赣南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
评选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以下简称“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组织领导
(一)成立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研究生工作处部门负责人、各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统筹领导、协调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审定推荐名单,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有关申诉等事项。
(二)研究生所在的学院应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具体细则的制订、申请组织、评审推荐、评审资料的整理及保存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为每位受奖助研究生办理银行资助卡,将研究生的奖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克扣或挪用研究生奖助学金。
(二)学校将有研究生本人签字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5年以上备查。同时,将公示名单现场拍照并保存5年以上备查,研究生的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相关的荣誉证书。
(三)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务法规,对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奖学金现象的发生,奖学金评审全程接受全校师生和计财、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正常注册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不含有固定工资收入、定向、委培生、人事档案未转到学校的)。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分月发放,每月600元,每年按十个月计发,每学年9月至次年6月发放,7月和8月停发。毕业研究生在办妥离校手续的次月停发。
第八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三)遵守学校和各培养单位的各项纪律及规章制度,品行优良、尊敬师长、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助人为乐;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热心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情形之一,停发国家助学金,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一)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暂停发放,自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起继续发放;
(二)延期毕业者、休学、保留学籍等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受到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其记过及留校察看期间的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
第十条 评定对象
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读研究生(不含人事关系及档案未转到学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定向、委培生等)均有资格申请。
第十一条 评定时间
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国家奖学金每年9月份开始申请,当年10月评审完毕;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每年3月份开始申请,当年4月评审完毕。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金额额度为每生每年20000元;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金额额度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十三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成绩优良,专业能力强,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研三参评学生需以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赣南医学院)学生身份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及以上;
(五)实践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级学术、集体及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
(一)参评年度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未能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或未通过相关考核者;
(三)参评年度课程、轮转考核等成绩有不合格或补考、重考者;
(四)未缴纳学费、住宿费和未在规定时间注册者;
(五)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研究生;
(六)学校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参评业绩材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根据研究生的德育表现、学业成绩、科学研究业绩等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一)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但参评过的业绩材料不可重复申报使用,且再次申报的业绩支撑材料应为上次申报时间之后取得的。同一年度内,不可兼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
(二)学术学位研究生:注重考查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同等条件下,以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论文、主持高水平课题、具有优秀的综合素质和卓越的社会服务精神者优先考虑。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注重考查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同等条件下,取得高水平专业竞赛奖励、具有优秀的综合素质和卓越的社会服务精神者优先考虑。
(四)其他相关业绩的界定及时间以当时下发的评审通知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评审及发放程序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申请参评的研究生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申请人业绩汇总表》,并附学习成绩单、课题申报书、论文著作类、荣誉证书等相关支撑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三)各相关培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确定推荐参评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在满足基本申请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量化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可参照《赣南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分指导意见》(附件),各学院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详细的评选细则。评选名单及结果需在本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间向研究生工作处上报推荐参评名单。
(四)研究生工作处审核汇总推荐参评名单及业绩材料,提请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终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时间将评审工作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江西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经上级主管部门最终审核后,确定获奖名单,并由学校计财处将奖学金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四章 江西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评定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十八条 评定时间
每年3月份开始申请,当年4月评审完毕。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比例为在校生的40%,并分学院进行分配指标及参评。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额度为8000元/生。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的德育表现、学业成绩、科研业绩等综合表现等进行评定,各培养学院应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订详细的评选实施方案。科研等业绩的计分标准可参照《赣南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分指导意见》。业绩的界定及时间以当时下发的评审通知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同年度,获得研究生国奖、省政府奖学金的科学研究等相关参评业绩材料不可重复用于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评审程序
评审程序为学生个人申报、培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校根据上级文件下达各培养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推荐名额。
(二)各培养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申报参评,参评研究生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表格,并附学习成绩单、课题申报书、论文(作品)著作类、荣誉证书等相关支撑材料,向所在培养学院提出申请。
(三)各培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确定获得奖学金名单,并将结果在本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间上报名单至学校。
(四)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提交的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进行最终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报告提交江西省教育厅。
(五)经上级主管部门最终审核后,确定获奖名单,并由学校计财处将奖学金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评选办法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赣南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赣医发〔20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赣南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分指导意见
附件:
赣南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分指导意见
一、综合排名的计分项目及所占比例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研二:A德育表现占30%、B学业成绩占40%、C科学研究30%,参评学生各项得分乘以相应系数后累计测评分为该生初评总分。计分公式为:总分T=A×30%+B×40%+C×30%。
2.研三:A德育表现占30%、B科学研究占70%,参评学生各项得分乘以相应系数后累计测评分为该生初评总分。计分公式为:总分T=A×30%+B×70%。
(二)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
1.研二:A德育表现占30%、B学业成绩占40%、C科学研究占30%,参评学生各项得分乘以相应系数后累计测评分为该生初评总分。计分公式为:总分T=A×30%+B×40%+C×30%。
2.研三:A德育表现占30%、B中期考核成绩占25%、C科学研究占45%;参评学生各项得分乘以相应系数后累计测评分为该生初评总分。计分公式为:总分T=A×30%+B×25%+C×45%。
(三)江西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研一、研二:A德育表现占20%、B学业成绩占45%、C科学研究占35%,参评学生各项得分乘以相应系数后累计测评分则为该生的初评总分。计分公式为:总分T=A×20%+B×45%+C×35%。
2.研三:A德育表现占20%、B学业成绩占30%、C科学研究占50%,参评学生各项得分乘以相应系数后累计测评分为该生初评总分。计分公式为:总分T=A×20%+B×30%+C×50%。
二、研究生学业成绩量化得分
(一)研究生学业成绩主要包括在校期间所修的课程成绩(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公共科目成绩)、中期考核、临床轮转和临床中期、终期考核等成绩,具体学业成绩的界定以下发的评选通知为准。
(二)研究生课程成绩主要指在研期间各课程的平均成绩。计算公式为:平均成绩=课程成绩总分/课程门数。
三、德育表现量化得分
(一)研究生德育表现分作为评选各种奖学金及评优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涉及思想道德素质、日常行为规范、社会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综合测评。
(二)德育表现分基准值为100分,考核量化具体测评标准及计分可参照《赣南医学院研究生德育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四、科学研究量化得分
(一)科学研究成果的认定
按照《赣南医学院科技奖励办法》和《赣南医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结合研究生的具体情况,研究生在校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包括以下内容:
1.研究生参加完成的国家级、省部、市级和校级科研项目和获得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校级科技成果奖,以科研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2.研究生在校期间获得的产权成果,以科研管理部门认定的国家专利证书为准。
3.所提交的论文和著作必须是研究生入学后至评选奖学金截止时间之前正式发表或出版的、并与本人专业方向相符的学术性论著和学术研究成果。
4.所提交的论文、专著和产权成果等必须以“赣南医学院”为第一署名和产权单位。
5.学术论文一般以第一作者或独著计分,第二作者、第三作者的认定仅限于发表的高水平质量的文章,具体以文件中的量化标准为准。被检索的文章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和国家图书馆等有效的检索报告为准。
6.为鼓励学术科研的创新性和独立性,对论文中“共同第一作者”的认定仅限于发表的高水平论文(特指四大检索文章),且计分按所排名分配(排名第一100%,第二80%,第三50%)。
7.研究生获得学校、省及国家组织的各类竞赛(学术论坛、单科竞赛、创业大赛等)奖项,以获奖证书为准。
(二)科学研究成果分项量化得分
1.科研项目:研究生参加完成的校级以上(含校级)国家级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奖,计分标准如下:
①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计50分/项,排名前七参与计20分/项。立项未结题的按相应级别课题完成分的50%计算。
②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计30分/项,排名前三参与计10分/项。立项未结题的按相应级别课题完成分的50%计算。
③主持完成省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计20分/项,立项未结题的按相应级别课题完成分的50%计算。
④主持完成市厅级项目:计10分/项,立项未结题的按相应级别课题完成分的50%计算。
⑤主持完成校级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计10分/项,立项未结题的按相应级别课题完成分的50%计算。
2.科研成果:研究生参加完成的校级(含)以上科研项目并获得的科技成果奖,计分标准如下:
①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排名前七100分
②省部级成果奖:
省部级一、二等奖:排名前五名60分
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三名40分
③校级(含厅级)科研奖励:
一等奖:排名第一20分,第二10分
二等奖:排名第一10分,第二5分
3.学科竞赛:主要指研究生获得国家、省、市及学校组织的各类专业竞赛奖(临床技能大赛、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大赛等),获奖者按以下标准计分:
①国家级:一等奖计60分、二等奖计40分;三等奖计30分;
②省部级:一等奖计40分、二等奖计30分;三等奖计20分;
③市厅级:一等奖计25分、二等奖计15分;三等奖计8分;
④校级:一等奖计15分、二等奖计8分;三等奖计4分;
⑤院级:一等奖计8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1分;
注:
①按名次决定成绩的学术竞赛,第一名对应一等奖,第二-四名对应二等奖,第五-八名对应三等奖:
②凡同类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励,只计一次最高分。
③如设有特等奖的,则分值在原一等奖的基础上上浮5分。
4.产权成果:主要指学生在研期间获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产权成果,计分标准如下;
发明专利:30分,第一发明分计全分,第二发明人计50%。
实用新型:20分,第一发明分计全分,第二发明人计50%分。
外观设计:10分,第一发明分计全分,第二发明人计50%分。
软件著作权和商标权成果等:20分,第一发明分计全分,第二发明人计50%分。
5.学术论文:主要指研究生在国内外刊物或会议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计分标准如下:
①被《NATURE》《SCIENCE》和《CELL》收录的论文,计100分/篇;(第二作者计50%、第三作者计30%)。
②被SCI、EI、CPCI-SSH和SSCI等四大检索收录的论文,按影响因子计分。(第二作者计50%、第三作者计30%)。
当影响因子(IF)﹤1,计分=20分/篇。
当影响因子(IF)≥1时,计分=20+(IF-1)×4。
③发表在CSSCI期刊的学术论文,计20分/篇(第二作者计50%、第三作者计30%)。
④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2000字以上)等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计15分/篇;(第二作者计50%、第三作者计30%)。
⑤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纵览》最新版为准)以及正式出版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和由国内外主办的正式外文学术性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计10分/篇,(第二作者计50%)。
⑥发表于国内省级及以上正式刊物的论著、综述、论文集(有ISBN号),计3分/篇。
⑦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及收录的论文,计10分/篇,只收录未宣读记5分/篇。
⑧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及收录的论文,计5分/篇,只收录未宣读的记2.5分/篇。
注:
①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的,必须提供录入该文的大会议程和论文集;收入论文集的必须提供大会论文集,否则,不予加分;
②同一篇论文在不同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收录,计最高分,不累加;
③同一篇论文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收录并宣读,按被宣读的会议最高级别计分,收录分不再计算;
6.学术著作:
①独立或参与出版专著、编著、译著或教材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应在5万字(含)以上;自然类科学类应在2万字(含)以上。
②著作中未标撰写人姓名和撰写字数的不计分,参与著作按照参与著作字数与著作总数的比例给分。
③独自出版学术专著,计40分/部。
④独自出版学术译著、编著、校注,计20分/部。
⑤独自出版教材、工具书,计10分/部。